发布日期:2017.09.22 浏览次数:1866 次
1、根据设置场所的净空高度、平面布局等条件,可选用多种不同型号的灭火装置组合布置。
2、灭火装置布置应能使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且应满足灭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
3、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应保证至少两台灭火装置的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意部位。
4、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水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按两台自动消防炮的射流同时到达着火部位的要求计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
5、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6、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中,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应遵循下列原则确定:
(1)对于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为探测装置的共同覆盖区域所能引起的同时开启数量,且不小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规定的作用面积所包含的灭火装置的数量;
(2)对于自动消防炮,数量为两台。
(3)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喷水时间,应按不小于1h确定。仓库危险等级的喷水时间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火灾延续时间的规定执行。
7、灭火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计算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装置设计流量的总和。
(2)灭火装置与端墙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同向布置间距的一半。
(3) 灭火装置采取天花板或梁底吊装时,应略低于天花板或梁底。为了方便维护,灭火装置应安装在易检修处,或在灭火装置附近设置维修马道或梯子。
(4) 灭火装置固定支架或安装平台应能满足喷射/喷洒反作用力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灭火装置正常使用的要求。
(5) 现场手动控制装置应设置在灭火装置的附近,并能观察到灭火装置动作,且靠近出口处或便于疏散的地方。
(6) 探测装置的布置应保证保护区域内无探测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