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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消防炮选用与设计

时间 : 2019.01.10 浏览618次

一、根据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5.7条,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5000平方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二、根据规范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6.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最大净空高度不应超过12米,所以,高度超过12米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固定式消防炮

三、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和保护对象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炮系统适用于甲、乙、丙类液体、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2.干粉炮系统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火灾场所;
3.消防水炮系统适用于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4.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四、室内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响,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室内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消防炮位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力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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